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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由尹先生国家赔偿案而引发的法律思考
2024-07-24 09:22:17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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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屈打成招 取保候审

    尹先生1947年7月10日出生,25年前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一位副处级干部。1999年10月27日早5:30左右,尹先生被佳木斯市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带走,到了检察院之后尹先生如实说明同王某某的经济往来过程,借王某某钱有借据,还钱有收据,并在办案人员的带领下到尹先生办公室取来了借据和收条。可是尹先生说什么检察院办案人都不信,硬逼他承认这叁万元是王某某给他的好处费,检察院办案人员拿王某某的询问笔录给我看并让尹先生照着说。

    尹先生痛苦的回忆道:“办案人员采取威胁、恐吓、诱骗等手段,连续三天三夜不让我睡觉,采取轮翻轰炸,不让上厕所不让睡觉,姓车的科长还揪住头发往墙上撞,头上套上塑料袋导致几次晕死过去,并声称再不承认就往死了整,并对我进行人格侮辱。我在精神和肉体受到双重伤害的情况下,只好按照他们的意愿让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让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办案人员在审讯时还骂到:你这个守财奴一点也不懂事,钱不是一个人花的,别死心眼,这回你公司的钱不用你管了,你得个人出点血了,我精神惶恐,身心被严重催残、生不如死,我这才明白马万海副检察长向我借钱没借到,我要承担的后果是什么。历时三个月后办案人员将我的案子移送到永红区检察院起诉科,经审理永红区检察院做出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构不成犯罪的认定,退回了原办案单位市反贪局补充侦察,接下来1999年12月24日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我交了两万元的保释金。

    一怒之下,提起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一年届满后,当时的佳木斯市岳检察长对尹先生说:这个事你也别去告了,我们也不去追了,并退回了两万元取保金给尹先生,但是市委组织部不给尹先生安排工作,于是尹先生又去黑龙江省检察院申诉。

    尹先生愤愤地说:“他们了办错案,我肯定不服,我就开始告。就是因为我不屈服,坚持告状,才把检察院弄的很尴尬。我去省检察院申诉还没到家他们就又把我抓了起来,二次批捕、起诉、定罪,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2003年7月3日,佳木斯市永红区法院(2003)永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尹先生不服佳木斯市永红区人民法院(2003)永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提出多次申诉。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审查结案。尹先生仍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佳检刑申通[2024]4号)称,“关于尹海涛举报的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办案超法定时限的问题,此问题属实”。赔偿义务机关因其办案法定时限等过错而给尹先生造成失去工作的极其严重后果,让他无端被取保候审3年零5个月4天,给尹先生带来巨大的,无法弥补的损害,按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尹先生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此赔偿。

    非常可笑的是,当地检察机关收到尹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之后,竟然以接待信访的形式回复了尹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这严重的违背了我们国家法律程序,用信访答复来作为国家申请国家赔偿的回应答复,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谈到第2次对于尹先生起诉的合法性时,当地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竟然回答称第2次对尹先生的起诉是对第1次的延续。如此回答,严重背离了法律规定。

    专家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著名维权律师张志勇就本案指出,如果尹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本案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直接导致实体结果错误。首先对尹先取保候审后,就是办案单位违反办案法定时限等过错而给尹先生造成失去工作的极其严重后果,让他无端被取保候审3年零5个月4天,给尹先生带来巨大的,无法弥补的损害,按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对尹先生予以国家赔偿。其次,对尹先生取保候审结束后,没有新证据,第二次抓人,并且退还了保释金,说明取保候审已经解除,案件已经结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党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对于本案,规定说明了两个问题,1、到了第二次逮捕时,对于尹先生的取保候审已经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已经解除;2、解除对于尹先生的取保候审,没有通知尹先生所在单位。那么对于已经解除取保候审人员,重新再以原来被解除取保候审案件案由,必须有新证据,用原来立案期间所收集的证据来逮捕,法律不允许,本案第2次起诉使用的是新的案号,并不是如检察官所称,是第1次起诉的延续,所以第2次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事实依据。另外,当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立案时,相关机关会出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统一编立“法委赔立字”案号,不予受理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确保赔偿请求人了解其权利及申请被拒绝的具体原因,而当地检察院以信访的形式来答复尹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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