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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2024-09-18 17:45:4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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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9月18日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改委组织修订《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0号令),形成《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意见稿提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在储粮(油)期间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损毁,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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